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五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 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