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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