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

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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