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四十六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