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四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四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