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四十七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