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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