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