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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