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三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派员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