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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