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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