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五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二条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