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五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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