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五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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