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六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回复办理结果应当包括控告、申诉或举报事项、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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