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产经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