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四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