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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