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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