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转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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