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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