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六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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