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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