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五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