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八条诉讼法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八条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二)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三)没收、返还的理由和相关权属证明; (四)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五)有关没收、返还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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