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五十八条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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