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七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 (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 (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 (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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