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五十四条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四条
对于外国请求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可以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提出分享的请求。分享的数额或者比例,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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