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六十一条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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