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一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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