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五十九条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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