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六十二条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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