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