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140/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