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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侵权人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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