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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四条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五条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说明是否采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六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保护其人格尊严。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听取、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八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署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情况,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异议情况如实记录。提起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九条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由相应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四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监督考察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四)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五)接受相关教育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七条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八条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依照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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