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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