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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1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