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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逾期未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担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出具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向基金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就该项索赔对设立或以其名义设立基金的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费用按顺序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受让人指船舶转让中的买方和有买船意向的人,但受让人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必须提交其已经实际受让船舶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海事法院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优先权催告的船舶为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优先权催告程序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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