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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解释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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