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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