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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