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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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