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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前款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条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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