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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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