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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进行通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侦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一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二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三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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