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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