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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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