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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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