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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期货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规定不明确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