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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是指登记的船舶经营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并应当承担船舶责任的人,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责任人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债权人依据有关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外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以上述文书作为债权证据申请登记债权并经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责任人”是指海事事故的责任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人以发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适航为由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为请求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 (一)同一损害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 (二)不同损害应由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索赔。 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在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对同一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裁判生效后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一)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或者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自然资源减少所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恢复费用,即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所需费用; (三)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自然资源与